主观题写作总是得不了分这个写作示范一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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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直强调要写作训练。那么什么是有效的写作训练呢?主观题如何训练,答案应该怎么写才能拿到更多的分数呢?

前几日有小伙伴想要看一些写作的示例,今天小哈就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内容,快来看看吧!

题目一甲、乙和丙于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问:该房屋所有权最终归谁所有?分析:本题考察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其中涉及到四个知识点:1.房屋属于不动产物权,为登记生效主义,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不发生转移。2.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同所有。3.给付判决的效力。4.继承取得物权的,从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答案:该房屋所有权最终归丁所有。(结论性答案放前面)首先,根据《民法典》第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年3月甲、乙、丙三人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这是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该约定虽然有效,但由于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未发生移转。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有。虽然合伙房屋登记在丙名下,所有权仍然归甲、乙、丙共有。其次,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是判决丙履行合同(给付判决),而非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因此,此时房屋所有权人仍然是丙。(给付判决不会发生物权变动)再次,根据《民法典》第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本案中,年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法定继承丙的房屋,此时,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最后,根据《民法典》第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年12月丁将房屋赠与女友戊,双方虽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因此,房屋的所有权人仍然是丁。题目二(年客观题真题改编)肖特有音乐天赋,在其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问:肖特上述受赠行为的效力如何?分析:本题考察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是否有效问题。答案:肖特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受赠钢琴和小提琴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肖特可以独立实施,该行为有效。(结论)本题中,“7岁时”肖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肖特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分析题目+结论)“9岁和15岁时”肖特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赠钢琴和小提琴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肖特可以独立实施,该行为有效。(分析题目+结论)题目三年主观题真题(民法网络回忆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价款万元。在借款还未到期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以甲公司的一套房产卖给乙公司,偿还万元的借款,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了解到了该情况,以房产价值1.2亿元为由,向法院起诉撤销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房产买卖合同。乙公司称甲公司还有很多现金,足以偿还其对丙公司的债务,不能撤销该合同。之后,甲公司以自己的车间和丁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在其中一个车间内,还留有甲公司的设备和没有使用的原材料,丁公司使用了该批设备和原材料进行生产。甲公司债务到期后,甲公司的债权人戊公司要求以“人格混同”为由,要求甲公司和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再也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抵押,为了筹集资金,对外进行借款,甲公司的股东A,在没有跟妻子商量的情况下,对该合同提供了保证担保。随后甲公司将其所有的一张汇票,处置给了债权人,并在汇票的背面背书出质,该汇票有“不得转让”字样。经调查,甲公司利用其全资子公司和其他关联公司进行账目处理,其账目混乱不清。甲公司的债权人辛公司、庚公司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1.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5分)2.如果债务人甲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超过对丙公司的债务金额,这能否成为丙公司行使撤销权的阻碍?为什么?(5分)3.甲公司股东A的保证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请说明理由。(5分)1.(择一观点作答即可):观点一:有效。甲乙约定的“以物抵债协议”本质上属于后让与担保,而非民法上认定的代物清偿协议。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3条规定可知,后让与担保协议中不存在无效等瑕疵事由的,合同有效。本案中,甲乙之间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后让与担保协议,无其他无效等瑕疵事由,故有效。观点二:“以物抵债协议”表示在外的买卖合同意思表示无效,隐藏在内的担保意思表示有效。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后让与担保协议表示在外的是一份买卖不动产的协议,应认定该买卖意思表示无效,但应认定隐藏的行为为抵押合同,该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等瑕疵事由,有效。结论性采分点(1分):以物抵债协议有效(“以物抵债协议”隐藏在内的担保意思表示有效)/后让与担保协议中不存在无效等瑕疵事由的,合同有效。(甲乙签订的协议应认定隐藏的行为为抵押合同有效)分析性采分点:1.采分点(2分)甲乙约定本质上属于后让与担保(《民法典》第条)甲乙约定的“以物抵债协议”本质上属于后让与担保,而非民法上认定的代物清偿协议。(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2.采分点(2分)后让与担保协议中不存在无效等瑕疵事由的,合同有效。(甲乙签订的协议应认定隐藏的行为为抵押合同有效)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3条规定可知,后让与担保协议中不存在无效等瑕疵事由的,合同有效。本案中,甲乙之间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后让与担保协议,无其他无效等瑕疵事由,故有效。(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后让与担保协议表示在外的是一份买卖不动产的协议,应认定该买卖意思表示无效,但应认定隐藏的行为为抵押合同,该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等瑕疵事由,有效。)2.构成行使撤销权的障碍。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满足: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债务人负担债务后实施不当减少财产的行为;该行为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本案中,债务人仍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的行为并不会影响债权,因此不符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结论性采分点(1分)构成行使撤销权的障碍如果债务人甲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超过对丙公司的债务金额,则成为丙公司行使撤销权的阻碍。分析性采分点:1.采分点(2分)《民法典》第条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采分点(2分)债务人仍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债务,不符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满足: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债务人负担债务后实施不当减少财产的行为;该行为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本案中,债务人仍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的行为并不会影响债权,因此不符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3.不构成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3)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本案中,股东A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负债,但该笔债务并没有经过妻子的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且该笔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因此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而为股东A的个人债务。结论性采分点(1分)股东A的保证不构成共同债务分析性采分点1.采分点(2分)《民法典》第条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3)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2.采分点(2分)该债务为股东A的个人债务本案中,股东A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负债,但该笔债务并没有经过妻子的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且该笔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因此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而为股东A的个人债务。

我们总结一下主观题写作步骤:

第一步,先写最终结论。

第二步,梳理题目中涉及到的人物关系及相关的知识。

第三步,写答案的时候,如果能写出法条,则法条+分析题目+结论。如果不能写出具体的法条,则“根据xx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描述出法条的大致意思”+分析题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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