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汉王公司诉称:汉王公司早在年就致力于联机手写汉字识别输入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年6月汉王公司研发成功了“汉王WinCE联机手写汉字识别核心软件V1.0”,并于当年12月将该软件授权给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使用。该软件彻底解决了汉字识别笔顺受限以及形变连笔识别难等汉字输入功能的世界性难题。年5月,我公司发现精品公司在对上述软件反汇编的基础上,除进行局部范围的改头换面外,从整体上进行了全面抄袭和复制,并将抄袭、复制的软件以精品公司的名义,通过精品公司及台湾掌龙网站进行公开的大肆宣传、网上下载许可和网上销售活动;同时将侵权软件以精品公司的名义与大陆各PDA厂商进行接洽、演示和推销。精品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精品公司:①停止生产、销售、宣传其侵权软件,并在相关的宣传和销售网站上以及香港、台湾、大陆的权威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②赔偿我方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③赔偿我方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④赔偿我方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万元;⑤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精品公司辩称:精品公司成立于年,起源于台湾交通大学。精品公司拥有独立研究开发手写辩识系统的技术力量,90年代初期我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经长期研究开发,自行研制出了“精品手写辩识系统”软件,并于年6月推出了第一代产品。汉王公司指控我公司在对其软件进行反汇编的基础上,从整体上抄袭、复制了其软件,没有事实依据,也缺乏证据支持。我公司与汉王公司均是生产、销售具有手写汉字辩识功能软件的厂商,汉王公司状告我方侵权,目的在于排挤、打击竞争对手,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驳回汉王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汉王公司成立于年9月11日,主要从事联机手写汉字识别输入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年11月汉王公司将其拥有知识产权的“汉王WinCE联机手写汉字识别核心软件V1.0”许可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使用,许可价格为每份产品0.1美元,最高限额为58.万美元。年7月汉王公司又与北京恒基伟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就上述软件签订许可协议,许可费为每年人民币万元。年11月,汉王公司与香港权智公司就上述软件签订许可协议,许可费为每月人民币万元。此后的年4月至年3月,汉王公司又与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就上述软件签订了许可协议。年1月27日汉王公司就其上述计算机软件向国家版权局软件登记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年7月21日国家版权局向其颁发第0005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人为汉王公司,推定自年12月8日对上述软件享有著作权。年6月20日长安公证处出具()长证内经字第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表明,年6月9日在精品网站(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1xbbk.net/jwbjj/61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