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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谷露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润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晶晶,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明礼,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略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飞,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文婧,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谷露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露公司)与被告上海金略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略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年6月26日,本院就本案相关技术问题委托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辰星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年6月17日,辰星鉴定中心向本院出具沪辰司鉴中心[]计鉴字第号《软件相似性司法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年7月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露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润春、委托代理人朱晶晶、郑明礼,金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鑫,委托代理人严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露公司诉称:原告系《谷露招聘系统管理软件》(以下简称谷露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发现,被告自年3月1日起发布、销售的《金略猎头软件旗舰版》(以下简称金略旗舰版)与原告谷露软件极为相似,无论在整体结构布局、界面的栏目设置、操作安排以及页面配色等众多方面均与原告谷露软件相一致。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金略旗舰版中擅自抄袭原告谷露软件(年10月17日版)源代码;销售上述金略旗舰版,并在网络上提供上述金略旗舰版的试用以及注册使用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涉案软件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原告谷露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删除、销毁侵权软件;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维权合理费用42,元,共计1,,元;3.在猎聘网首页上刊登声明30天,以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被告金略公司辩称:1.原告尚未证明其系谷露软件的著作权人。2.被告金略旗舰版系被告独立开发且被告开发金略旗舰版早于原告的谷露软件,故本案中不存在被告抄袭原告谷露软件的可能。3.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被告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本案中提供了如下证据:1.《谷露招聘管理系统介绍》。2.第XXXXXXX号著作权登记证书。3.谷露软件《系统实施确认书》。4.()沪浦证经字第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5.()沪东证经字第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6.《金略猎头管理系统销售合同》及发票。7.()沪徐证经字第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8.()沪徐证经字第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9.谷露软件主界面截图。10.金略旗舰版主界面截图。11.其他公司招聘管理软件界面截图。12.被告老版本软件界面截图。13.谷露软件与金略旗舰版界面的比对截图。14.上海斯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程公司)网页打印件。15.被告法定代表人名片。16.原告提供谷露软件免费试用的网页打印件。17.原告聘请本案律师费发票。18.涉案公证费发票四张。19.原告购买金略旗舰版的招商银行跨行事实转账业务回单。20.谷露软件界面设计思路、独特性及比对;21.谷露软件部分开发日志。22.关于被告金略旗舰版部分源代码存在明显异常的说明;23.原告谷露软件中特别修改的源代码及其功能体现在被告金略旗舰版代码及运行中的说明。24.原告谷露软件开发记录网页截图。25.谷露软件V1.0版本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所附使用说明。26.谷露软件V1.0版本与谷露软件(年10月17日版)界面比对。27.斯程公司网页打印件。28.谷露软件代码获取演示。29.谷露软件试用申请页面打印件。30.金略软件宣传册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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